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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予受理”情形 遏制滥用复议权利行为
发布日期:2023-05-24点击率:198

  明确“不予受理”情形 遏制滥用复议权利行为

  南方日报讯(记者/钱明雅通讯员/穗司宣)近日,广州市复议办正式印发《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全国首份针对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指引,指引提出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区分投诉与举报的要求,明确了应当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情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认定标准,并确定了应当维持或纠错的情形。

  指引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明确区分投诉与举报,同时,应重点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已告知投诉举报人相关登记要求或反映途径,以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为明确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情形,指引以列举式结合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行政复议应当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遏制滥用复议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指引还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应理性判断“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处理行为。

  与此同时,指引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审查要点。对于不服举报奖励处理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投诉举报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否则应当予以纠错。

  指引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恶意举报对市场主体良性发展的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