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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11-24点击率:409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①行政诉讼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②行政诉讼的客体:认为被行政机关侵犯权益的法人或者组织,就是俗说的:“民告官”③行政复议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④行政复议的客体: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⑤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二、行政复议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流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申请:

  (1)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申请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县(市)工商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文件材料。

  3、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