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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杨某向某市国土局信访,反映某公路管理局开工建设的省道某某段改建工程项目存在“少批多占”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其后,某市国土局将该信访事项转至区国土分局办理。2017年9月4日,区国土分局作出《告知书》:经查,该市省道某某段改建工程项目已经某某省政府批准(某政地〔2016〕738号),合计批准新增建设用地65.7479公顷,并划拨给某公路管理局具体实施建设。某公路管理局在原有路基的基础上,根据设计标准进行了扩建、改建工程,新占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批准面积之内。
2017年10月7日,杨某以某市国土局未履行对违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某省国土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2月2日,某省国土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区国土分局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未答复申请人该项目是否存在‘少批多占’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违法用地查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某市国土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继续履行职责。”
2018年2月8日,区国土分局作出《关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的告知书》:明确该项目的批准面积以及具体使用情况作出具体的说明,最后,认定该项目不存在“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
问题分析
本案中,没有执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反映“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属揭发控告类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分类处理。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缺少违法举报线索受理程序。对信访人提出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该违法举报线索而没有受理。
区国土分局作出《告知书》结论不明。虽然《告知书》已基本查清事实(从区国土分局再次作出《关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的告知书》可以看出),但却没有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是否存在“少批多占”行为进行详细说明和作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某省国土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认定)。
处置方法
区国土分局收到该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的相关规定,明确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属揭发控告类,应当予以依法分类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已经受理其提出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及办理期限。
经调查核实该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审批,并不存在“少批多占”行为,区国土分局应当将该违法举报线索受理的调查处理结果(事实、理由、结论性意见等信息)告知信访人。来源:土地观察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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