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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当庭“互飙演技”被处罚
发布日期:2018-10-17点击率:763

  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债主却故意篡改还款时间、弄脏借条来法院起诉还钱,并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还“互飙演技”,全都作了虚假陈述。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分别对他们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2017年1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施某、付某夫妻俩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看到借条的法官却起了疑心:借款是2011年3月施某向黄某借的,可还款时间却是2016年5月,中间时间跨度较大;借条上有大片污渍,特别是还款时间的“2016”被着重沾染,“2016”上的手指红印已经被污渍渗透,完全无法看清红印。

  而在开庭审理时,施某更是“语出惊人”。施某表示自己的确曾经问黄某借了钱,但是还款时间是2011年5月,并且自己通过现金、打款等方式早就陆续把钱还清了,自己很信任黄某,便允许黄某自行处理借条,没想到现在黄某拿出借条来起诉自己,借条上的还款日期是黄某将原本的“2011年5月”改成了“2016年5月”。

  为了查明借条还款时间的真假和施某是否已经还清了借款等事实,法庭3度开庭并进行了一次证据交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组织了举证质证。

  最后,黄某承认改了日期,但坚持这是在催讨借款时施某自行提出并修改的,借条沾染污渍纯属不小心造成。黄某为了证明借条系施某修改也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且证人们只是听见双方在商量,并未亲眼见证修改过程。而黄某在几次庭审中陈述的借条被沾染的时间则存在时间跨度大、前后矛盾等问题。

  关于还款,施某称已全额还款并提供了向黄某转账的记录。但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后发现,自借款之日起,黄某累计向施某夫妻支付348.80万元(包括本案借款100万元),而施某夫妻累计向黄某支付187.25万元,差额为161.55万元。由于原、被告在借款前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故可以看出施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更让人咋舌的是,黄某声称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施某并经施某签字确认,但施某表示两处签名均是伪造的。经鉴定,只有一张承兑汇票的签名系施某所签,二人都作了假。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为达到规避诉讼时效超期的不利后果,自行修改借条的还款时间;将借条沾染,达到修改时间无法鉴定的目的。在审理时为了隐瞒上述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某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名系施某所签。施某虚假陈述100万元借款已经还清;虚假陈述某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

  查清事实后,萧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和施某的上述不诚信诉讼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萧山区法院于2018年8月分别对黄某和施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黄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目前,二人已及时缴纳了罚款。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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