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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20万?检察听证督促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发布日期:2024-10-24点击率:21

  “想到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还是有些后怕,幸亏没有造成危险后果,不然我心里就难安了。”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回访老吴,了解其接受行政处罚后的相关情况。老吴表示对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做法表示感谢。

  老吴长期从事煤气代充工作,主要就是到村民家中上门收集空煤气瓶,然后去燃气公司相关站点充气,再将充满的煤气瓶送回村民家中,老吴则从中收取一定的代充费。老吴本身拥有某液化气储配站的瓶装燃气配送工作证,按照规定只能到该储配站代充煤气,不可以到该站以外的其他地方代充。2020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老吴从汪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处以每瓶低于储配站2元的价格代充煤气,两年共计非法获利2万余元。后经查实,汪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在存储、运输、灌装液化石油气的过程中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破坏周围环境等多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23年9月,老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2万余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老吴委托没有资质的汪某某运输、储存、代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于2024年5月底对老吴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情况审查。检察官一方面详细查阅刑事案件卷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老吴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处罚依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瓶装燃气配送人员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实地走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老吴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情节严重,职能部门认为依照规定应顶格处以罚款20万元。

  在此期间,检察官还实地走访了老吴的住处及村委会,得知老吴在案发后已未继续从事燃气配送,且其本身肢体有残疾,家庭条件也十分困难,若是对其顶格处罚20万元,显然是其整个家庭难以承受的。

  “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违法行为虽要依法处罚,但也要预防“小过重罚”,于是牵头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邀请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围绕本案行政处罚问题分析研讨。最终,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燃气安全不容忽视,老吴的违法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其违法行为未造成相应后果,若机械适用相关规定对其顶格罚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应综合考量其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职律师担任听证员,就是否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从轻处罚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老吴违法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应依法移送职能部门行政处罚,避免“不刑”又“不罚”,同时应考虑老吴初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态度,且其案发后未继续从事非法燃气配送,结合其本身肢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形建议职能部门从轻处罚,确保“过罚相当”。会后,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规定对老吴从轻处罚。同年8月,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职能部门回函称,已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老吴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老吴也已履行完毕。此外,老吴因违法违规,其燃气配送人员上岗资格也依法被取消。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