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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如何执行?
发布日期:2024-10-12点击率:2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如何执行?

  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如何执行?

   答: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并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处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已完工部分。

  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在停止施工的同时,可以及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其撤销上述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这里所说的制止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口头命令、书面通知、查封用以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方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继续施工,以减轻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和减少有关当事人可能将承受的损失。由于法律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