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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还是不罚?山东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有新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在原《适用规则》22条的基础上,删除6条,修改16条,新增9条,形成了共25条的《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7条,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总体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7条,对不罚(6类情形)、可以不罚(1类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6类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8类情形)、应当从重(10类情形)、可以从重(5类情形)作了规定。第三部分3条,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等名词作了解释。第四部分8条,对规则的援引和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适用规则》的修订亮点在于,细化不予处罚、深化减轻处罚、优化从重处罚。
一方面,细化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在我省市场监管领域第一次界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概念,为全省系统准确适用不予处罚打牢了制度基础。
另一方面,深化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省市场监管局以《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为依据,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六种情形,以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七种情形,并规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使适用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同时,优化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新《适用规则》对旧版本的从重处罚条款进行了优化,增设了“可以从重”条款,将旧版本中“应当从重”中的部分情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至“可以从重”,删除了两种从重处罚情形,取消了一条“顶格处罚”条款规定。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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