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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幅度如何确定?最新“裁判”标准定了
发布日期:2023-12-14点击率:156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一口气挂出22张罚单,涉及众多银行机构、银行理财公司及保险机构等,被罚金额从30万元到超2亿元。公众也在关注,监管行政处罚力度是如何确定的?市场主体情况差异大,处罚上如何平衡统一性与灵活性?

  12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定义,实施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

  要点速览

  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权?

  所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制定《办法》的意义

  制定《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办法》起草主要坚持三点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处罚。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履行监管职责,防范出现违法实施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况。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采取不同层次的处罚措施。

  三是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明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严格公正执法

  《办法》对《行政处罚法》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具体来看,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

  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

  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

  另外,在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 提升制度透明度

  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要保证处罚决定公正合理。《办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处罚;

  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是市场关注热点。

  《办法》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办法》规定,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一)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

  (二)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

  (三)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十个情形: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诱骗、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另外,关于相关责任人认定,《办法》明确,责任人认定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同一事项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对直接负责、对违法行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比普通工作人员等其他责任人员更重的处罚。

  预留一定裁量空间 避免“一刀切”

  在统一处罚裁量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的同时,《办法》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

  “处罚实践较为复杂,市场主体情况各不相同,制度无法面面俱到,所以在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一性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兼顾灵活性,为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预留执法空间。”曾刚在采访中说。

  《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金融监管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省级派出机构报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办法》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来源:新华日报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