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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通报了全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等24个部门完成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均包含行政处罚事项。
2022年9月,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一年来,执法协调小组先后对各领域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数次督促指导,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经营主体轻装前行,司法厅协调指导市场监管厅根据中央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根本遵循,有效避免了‘类案不同罚’‘执法畸轻畸重’,也为促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营造更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下良好基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法规处副处长刘晓康说。
目前,全区各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目标任务,及时动态调整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配套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截至8月底,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和消防总队共计24个部门已完成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4个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包含行政许可事项,交通运输厅行政裁量权基准包含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21个部门制定了配套的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尚未完成任务的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正在按照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在今年年底完成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任务。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