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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50问50答
新版《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又解决了哪些问题?下面一起来学习。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新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哪些?
除第四条规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外,在第八十四条中明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也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可以集中行使?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使法律更严谨且符合实际。
五、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变化?
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行政处罚管辖区重叠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十一、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二、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刑案件,如不能追刑但应处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十四、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并不需要扣除成本等。
十五、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时如何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择重处罚的原则。
十六、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八、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九、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十一、哪些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十二、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十四、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当让公众知晓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二十六、行政处罚非现场执法有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十七、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回避的规定有哪些?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二十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哪些处罚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十九、行政处罚证据种类有哪些?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十、行政处罚事实认定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十一、行政处罚对于办案过程记录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十二、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状态有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十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当事人拒收当场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需要立案程序?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三十六、应立案不立案会产生什么后果?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十八、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人员是否可以拒绝?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三十九、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哪些义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四十、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需经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行政机关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四十三、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限是几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四十五、行政机关应提前几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十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按照规定时限缴纳罚款的怎么办?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十七、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四十八、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十九、加处罚款是否有上限?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十、行政处罚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