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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管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管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公司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县开展收购、储藏、生产加工油菜籽,并将生产加工的菜籽油销往该县各学校的生产经营活动。某县市场监管局经多次检查发现某公司销售的菜籽油不合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人民法院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裁判并判决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处罚金6万元。之后,某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对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菜籽油并处相应罚款的处罚决定。某县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及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从事生产加工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其行为同时违反禁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禁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个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刑罚后,有关行政机关对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
来源:行政法实务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节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