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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
行政处罚法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
办案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0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61条)
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法》第64条)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68条、第71条)
来源:微信公众号@新时代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