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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行政处罚决定等十五类信息应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9-04-16点击率:718

  实施近11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修订。4月15日,新修订的《条例》公布,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除了明确上述十五类信息应主动公开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此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新修的《条例》还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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