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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见习记者黄浩栋 4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例因声呐“电子警察”抓拍违法鸣喇叭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何先生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2018年5月12日18时左右,何先生驾车在上海某区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被该路段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有鸣喇叭的行为。同年6月30日,何先生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上述事项,交警支队向何先生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何先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何先生虽然在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并缴纳了罚款,但对处罚决定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一审过程中,何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鸣喇叭,交警支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鸣喇叭的行为,照片中自己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系人为添加。
交警支队则认为,照片中车辆上的椭圆形印记证明该车辆有声源,系由声呐定位系统抓拍后自动生成的,不存在人为添加的情形。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何先生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同时,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向何先生进行送达,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
基于以上内容,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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