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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高效执结了一起破坏环境的非诉行政处罚案。
2016年,蒲庙镇的某石场“未批先采”,且对贮存沙土未采取密闭措施,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邕宁区环保局在向该石场发出限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后,该石场拒不履行。2018年9月10日,邕宁区环保局向邕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收到申请书当日,即刻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某石场为个体工商户性质,其经营者名下的财产也应用于偿还该案债务。该院依法冻结了其经营者名下的银行账户,且对其经营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其经营者发现自己无法从被冻结账户取款且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坐高铁出行,迫于压力于近日向邕宁法院缴纳了全部罚款10.4万元。
该案的强制执行,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也推动了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助力保护绿水青山。
2018年以来,该院执结了一批非诉行政案件,涉及环保、食药、农林水等内容。共对被执行人罚款1人,司法拘留2人,纳入失信“黑名单”3人,限制高消费6人,执行到位金额16.2万余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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