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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处罚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三条二款)。
(一)存在授权规范
1、有依据
行政处罚权必须有规范依据(法十五条)。
2、够明确
民事赔偿裁决。
3、已生效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四条三款)。
(二)创设权无瑕疵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资格具备
1、执法主体类型
一是行政机关。综合执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获得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三是受委托组织。(1)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2)组织须符合3个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管辖权无瑕疵
二、证据确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三十条)。
(一)注意证据资格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法三十六条)。
关联性:一要用好经验。二要熟悉规则。既要证明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还要注意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此外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
合法性。
真实性。
(二)力求优质证据
优质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三)避免证据瑕疵
1、形式;
2、方式;
3、方法;
4、能力;
5、明确性;
6、科学性。
以上六个方面的瑕疵比较常见。
三、适法正确
(一)全面找法
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
完整法条(逻辑结构完整的法条,既有事实要件,又有处理模式)与不完整法条(逻辑结构不完整的法条:包括定义条款、限制条款、参照条款和法定拟制条款)均不能忽视。
(二)正确解释
尊重文义又不拘泥于文义。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
(三)准确选择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常见抵触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3、没有位阶高低之分的不同立法主体制订的规范不一致,选择适用规则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四、程序合法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对调查活动的要求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简易程序可一人)、出示证件(简易程序亦须如此)
2、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
3、取证。可以抽样取证,必要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4、听取意见。陈述、申辩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因申辩加重处罚。
(二)对决定的要求
1、负责人把关。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简易程序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即可。
2、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般有七个方面: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教示义务);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盖章。
4、送达
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简易程序中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简易程序可以在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至少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执行的要求
1、起诉不停止执行;
2、罚缴分离;
3、出具收据,否则有权拒绝缴纳;
4、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四)其他正当程序要求
1、步骤。不得任意增减。
2、顺序。不得颠倒(事后证据不得证明处罚合法)。
3、回避。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公正合理
(一)目的正当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法七条二款)。
(二)考虑正当
法理;
事理;
情理。
(三)错罚相当
最小侵害原则。
(四)同样情况同样处理
处罚标准因人而异的问题,队伍共识、先例、裁量基准。
(五)以公开促公正
1、依据公开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四条三款)。
2、处罚公开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三十一条)。
(六)一事不再罚
法安定性。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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