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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会看到很多份与自己身切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包括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土现状调查表,但也有一些并非是征收方必须要作出的,比如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
其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特别常见的一份文件,但是该文件可以说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很大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之后不注意,那么则会出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般应当在什么情况下作出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性质虽然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性质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也有着一定的差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般主要针对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已经拿到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之后,仍然迟迟不肯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都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但却没有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把土地或房屋交给征收方时,那么征收方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在被征收人领取了补偿款后,却一直不肯交出土地时,由征收方作出。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却常常在被征收人未领取任何补偿,未收到过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就会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对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标准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可能会让自己越来越穷时,往往就会直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先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也没有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的要求去做的话,那么征收方想要尽快推进征收工作,且申请征地时需要向有权批准机关说明此种情况后,才能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对于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往往不会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而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要求被征收人在该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否则会强制清除。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很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