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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民老百姓!农业法修订通过,对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等方面作出这样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利益!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农业法》,该法自199年制定以来,已经历经两次系统性修订,而此次修订可以说又进一步保障了咱农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是一件极大的好事。新修订后的农业法共十四章,一百一十五条,并且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从修订后的农业法来看,不仅在土地征收、耕地保护、农业生产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也明确规定将“增加农民收入”。下面我们就结合新修订后的《农业法》来了解一下,广大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以及耕地保护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关于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着农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这也是咱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而对于土地征收,在新《农业法》中则是这样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依法保障其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土地征收时的几个重要信息,其中第一个信息则是,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是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商业开发。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由地方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一些基础的建设项目,包括修建高速公路、高铁等,还有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及由地方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通信等建设项目均属于公共利益。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审查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如果不是,而是为了给开发商腾地,即商业开发等,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而第二个信息则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与土地利益相关的其他权利人)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则需要直接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则需要全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再者,从新的《农业法》中我们我们看到,社会保障费也是必须要落实的一项。也就是相关部门需要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也不能有选择性的进行补偿。实践中,如果没有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那么则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则是,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的财产权。新《农业法》将这一点单独作出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然已经进一步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在要求征收方在征收农民住宅时,应当要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推进征收工作,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再一次进行了制约。实践中,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违法建筑,甚至是先拆房、后补偿的情况实属常见,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此次修订直接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摆在台面上,这也为以后被征收人针对相关补偿事宜进行维权提供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点则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征地补偿费。事实上,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但此次又在修订后的《农业法》中再次明确,可见,国家也是十分重视,高度关注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征地补偿费等情况,同时再次作出明确规定,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权益。对此,在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被挪用、截留、侵占等情况时,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
进城落户已是当下形势所趋,不少农村村民为了孩子上学等原因,均迫不得已选择进城生活。实践中,有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在得知村民进城落户后,便马上将宅村里的承包地,甚至是宅基地全部收回。很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收回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相关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
而此次新修订的《农业法》中也对此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也就是说,即使农民进城落户了,也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红的权利,村委会不能以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其在村集体内的各项权益,否则村民可诉讼维权。
关于耕地保护
根据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国家建立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耕地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国家重点关注与支持的,尤其是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会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对于必须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落实占补制度。这也意味着,以后无论是实施土地征收,还是个人需要用地,都不会那么轻易的拿到土地了。
关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根据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在土地征收以及其他活动中时有发生,所以,为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该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可以说是双管齐下,农民老百姓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救济途径进行维权。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征收补偿不合理,相关部门违法实施征地时,老百姓可大胆的维权,对于有困难的,在该法中也明确规定,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
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不管是耕地保护方面的问题,还是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如果对自身利益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建议老百姓在不懂如何处理时,可先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提起诉讼的,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切勿盲目起诉,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