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13811126375 / 18601155977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什么协议?
发布日期:2026-09-04点击率:13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什么协议?

  大家都知道,实施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在征收前期工作完成之后,那么征收方,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则属于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所以,如果征收方反悔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事后被征收人则可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在立案材料等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应当要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因此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不受理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