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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补偿安置方案应依法予以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3点击率:30

  北京拆迁补偿律师:补偿安置方案应依法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也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救济权以及获得合理、公平补偿的补偿权益。

  在这些权利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是知情权,且也有很多被征收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也是非常不在乎。所谓的知情权,就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动的将此次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即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一份重要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30天。在这30天的时间内,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则可以在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都有异议的,征收方则需要组织被征收人听证,并且还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重新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