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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律师:以误拆为由强制拆除房屋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或房屋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对征收方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很多被征收人对此都会非常的不满意。
对补偿标准有意见,被征收人自然也就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更也不愿意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想方设法地推动征收工作,实现征收最终的目的。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把好端端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是危房,然后再以违建或危房的名义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对征收方来说,这种促进征收工作的方法既不费力也不费时,所以也成了其惯用的手段之一。
当然了,除了这些惯用的小伎俩之外,极个别的征收方则会以“误拆”的方式来推进征收工作,比如说先把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再找机会以拆除部分违法建筑时,不小心把合法房屋也一并给强制拆除,这也是被征收人经常遇到的。
那么,房屋被征收方以“误拆”的理由实施了强制拆除时,作为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房屋被误拆之后,征收方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首先,凯诺律师这里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征收方口中的“误拆”实际上就是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罢了。换句话来说就是,征收方为了能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在被征收人又迟迟不愿意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自导自演的一场游戏,之后就想以一句“不好意思,拆错了”来结束这场纠纷。所以,对于征收方口中的“误拆”千万不要信以为真。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征收方以“误拆”为由的方式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还是在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直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对被征收人来说,只要补偿没有到位,只要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没有落到,其拆除房屋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