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北京征收补偿纠纷律师:注意了,土地征收中,这两个文件它并不是长期有效的
发布日期:2024-11-08点击率:32

  北京征收补偿纠纷律师:注意了,土地征收中,这两个文件它并不是长期有效的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并广大被征收人会看到很多份文件,有一些文件广大被征收人在看到之后,如果对此有异议,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意见,比如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如果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在公告之日起的30天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没有在30天提出意见,那就会被征收方视为对方案没有异议,从而按照补偿方案中的标准对你进行补偿。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文件则是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它并不是长期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过了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该文件就会自动失效,或者说是需要重新作出。那么是哪两个文件呢?

  第一个是评估报告

  想必大家都知道,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以在征地拆迁中,评估报告是一份必须要有的文件,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那么就需要马上转交给被征收人。

  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评估报告它并不是一直有效的,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那也就是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一年,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征收方需要在一年之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倘若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后,并没有及时地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或者说是没有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等,而是过了好几年才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倘若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有变化,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就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凯诺律师这里再提醒大家一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没有及时送达给自己,而是几年后才送给自己的,那么被征收人心里一定要有数,这一份评估报告肯定有问题,可以先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自己意见,若相关部门置之不理,那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是征地批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完成前置的征收程序之后,不能直接占用土地,而是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也就是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是法定程序之一,如果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那征收是不合法的。

  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有关部门就会作出一份征地批复,征收方在拿到征地批复以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大家,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不过,这里需要让大家注意的是,征地批复是一份有有效期限的文件,该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只有两年,一旦过了两年,那么该征地批复就会自动失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后,当征收方的征收工作进行到后续,一定要让他们出示征地批复文件(实践中,有很多征收方会在没有拿到征地批复的情况下,提前先占用土地),倘若他们迟迟不出示征地批复文件,或者说是征地批复的落款日期已经远远超过了两年,那么,此次土地征收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未批先占,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