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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征收补偿标准谁说了算?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最在乎的就是自己最终能拿到多少的补偿款,或是能拿到多少套拆迁安置房了。当然征地拆迁,作为被征收人想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补偿也是情有可原的事情,相信每一位被征收人都希望自己能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都希望通过征地拆迁来让自己家的情况有所好转,甚至实现一夜暴富。
但事实上,征地拆迁补偿不是被征收人说了算的,也不是征收方想给多少就能给多少的,而是需要结合房屋、土地的实际情况,并通过评估机构评估来确定最终的补偿价格,尤其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往往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集体土地,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则是按照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他的补偿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来确定的。
只不过,实践中,无论是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补偿标准都会不满意,总会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或者是说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规定,所以往往会直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就会导致征收方无法正常开展征收工作,征收工期自然就要往后延期了。所以,此时征收方为了能按时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就会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对于协商补偿一事会非常地抗拒,认为他们就是走个过场,并不是会有什么结果,所以便会直接拒绝协商补偿。
但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少有人会一次拿到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合理的拆迁补偿都是协商得来的,就算日后我们提起了行政诉讼,我们诉讼的最终目的还是希望通过诉讼来争取一个协商补偿的机会,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部门主动找你协商补偿时,万不可一而再再而三的将其拒之门外,如果能在诉讼之前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