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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哪些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是广大老百姓都非常熟悉的一个部门,其可以说是掌管着村里所有的事项,即与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都会经过村委会之手,而且,农民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问题,也会第一时间去村委会解决,尤其是与土地相关的问题,所以,在农民老百姓的眼里,村委会有着很大的权力。
但其实,凯诺律师今天要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村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一般其的权力也仅限在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村民提出来的意见、要求,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如土地承包问题,邻里邻居之间出现的小矛盾,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等等。
对于本村土地涉及被征收的,村委会也只能扮演辅助的角色,协助征收方完成征收工作,其并没有组织开展土地征收的权力,而且许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村委会也是不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而是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少数服从多的方式确定。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也就是说,村集体经济所得的收益以及相关的补贴、补助费的标准,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等等,这些都关系着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在拟定好相关的方案之后,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都认为该分配方案没有异议,或是对其他相关的方案没有异议,那么,村委会才可以按照该方案中的内容实施。
如果绝大多数村民都对相关的方案不满意,比如说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认为需要再进行修改等,那么,村委会就不可一意孤行,坚持按照该分配方案中的内容进行分配,否则这就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