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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你就可以拆我房吗?
如果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拒绝搬迁,那征收方就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
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部门都没有权利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直接强制拆除其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得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只有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后,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且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之前,谁也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对于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可补偿没有到位的,同样,强拆、强征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尽快拿到土地,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保障了被征收人救济权,相关部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按照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换句话来说就是,其强制拆除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没有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6个月内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对该文件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只要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相关部门就不能再实施强制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补偿没有到位,征收方就组织大量人员将房屋强制推平了,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他们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他们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