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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诉讼期内拆除房屋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4-06-03点击率:125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诉讼期内拆除房屋合法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侵害自己的权益,比如未将具体的征收程序履行到位,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等等,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因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也应当要暂时停止,只能等到整个诉讼终结,那么,其才可以开展征收工作。换句话说就是,当被征收人针对相关部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未拿到补偿就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已经正式启动了法律程序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要暂时停止征收行为,要想拿到土地,只能等到相关的法律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以后。

  然而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却急不可耐,在当事人已经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还针对被征收人进行各种施压,比如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家的通行道路,或者说是,又以口头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威胁,强迫被征收人签字,搬迁等等。

  当然了,我们最常见的还并非是这几种违法行为,而是对被征收人危害更大的强拆。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针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把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抛置脑后。

  那么,在被征收人已经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之后,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件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史某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后来当地启动了相关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准备对史某所在的村庄进行棚户区改造。史某对遇到棚改内心是非常高兴的,其认为,通过棚户区改造自己家也可以改善一下居住环节,提高生活质量,所以,史某与家人是非常支持的,且也非常积极地配合着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

  可是在具体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史某对补偿标准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史某认为,如果按照相关部门现在制定的补偿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还不如现在的生活水平,也就是说,现在的补偿标准根本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只会越拆越穷,因此,史某就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搬迁。

  本以为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相关部门会提高补偿标准,但让自己与家人都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这种行为,不仅没有使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反而还让相关部门非常地不满。相关部门为了让史某尽快搬迁,便多次对史某进行骚扰。

  针对相关部门的不断骚扰,史某并没有妥协,而是其知道,这样下去肯定更会对自己不利,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史某等人经过一番查找,联系到了凯诺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在与凯诺律师沟通之后,其大概知道了此次征收中存在的问题,随之便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

  可是就在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也就是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相关部门就针对史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史某家里的家具等室内物品大量损坏。针对这种情况,史某没敢耽误一分钟,马上就此情况告诉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随即就改变了维权策略。

  随即又针对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进行了一番调查,并结合调查情况,凯诺律师指导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史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史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由此可见,在被征收人已经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是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即使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只能等到被征收人这边的诉讼程序完全终结,否则其在此期间所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或是强征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任何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获得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或是被征收人还在诉讼过程中,那么,其强拆、强征行为一定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