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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诉讼律师:新行政复议法已施行,这几大变化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4-01-11点击率:150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新行政复议法已施行,这几大变化你知道吗?

  去年(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目前新《行政复议法》已于1月1日施行。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来看,新版行政复议法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进一步地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利益。下面我们就结合新《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来看一下,与旧版相比,新《行政复议法》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扩大大了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复议前置情形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回顾旧版《行政复议法》,新《行政复议法》增加了三种复议前置的情形: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另外,新《行政复议法》中还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认为相关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针对他们的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复议这个阶段,且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话,那么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直接先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经过复议过程,那么,法院就会不予受理。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那么,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避免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

  二、丰富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新《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需要申请行政复议时,不仅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需要当事人知道的是,能书面提出的尽量书面提出,避免对自己不利。

  三、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相关行政行为有了更加明显的规制

  另外,新《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受案范围,由此前的11项增加至15项,新《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样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或是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各种理由强拆自己的房屋等,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先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尽快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千万不要觉得复议没有用就放弃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