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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补偿律师:公房拆迁如何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公房的话,那么这拆迁补偿归谁,补偿标准又是什么,一般就需要看合同上是如何规定的,当地拆迁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了,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如果遇上拆迁的话,那么可以先按照合同上的来进行。
不过,实践中有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是公房,那么承租人就不应该享有任何的拆迁补偿款,针对这种观点,凯诺律师认为其实是有失公平的,公房承租不同于私房承租,虽然承租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对房屋却享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可以进行评估、有偿转让、交换。1999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2019年12月改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
而且很多地方法规中也直接规定了公房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我们就以上海和河北为例来看下,公房拆迁对承租人是如何来补偿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收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许出售的住房,对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按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虽然公房拆迁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一旦遇上拆迁,那么也应当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或是安置,达到“居者有其屋”。所以,如果承租人在遇上拆迁时,征收方以你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不对你进行补偿或安置,那么,承租人要及时地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比如录像、双方之间的谈话、照片等,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