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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虽然集体土地征收只能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征收,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房屋或是城市郊区的房屋拆迁就只能按照集体土地性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了,如果该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在此次征收之前被早早地划入在城市规划区内,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而且,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曾明确指出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不仅如此,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对此有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在好多年前就将征收地块已经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并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又或者说是当时只征收了部分房屋,又留下了一部分房屋或土地没有被征收,但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部分房屋的土地已经被划在了城市规划区域内,而且周边也都建起了商业楼等,那么此时若想再征收该农村房屋或是土地,一般情况下则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了。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仍然以集体土地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这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以后的生活。
当然,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土地已经被划在了城市规划区域内,补偿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但是征收程序仍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倘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那则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征收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在确定征收范围几年后才正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话,那么倘若还按照以前的补偿标准进行,或是还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那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