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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没有拿到安置房或是提供的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时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10-23点击率:183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没有拿到安置房或是提供的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时怎么办?

  1、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可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

  到了约定期限,如果征收方没有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方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多地都是2倍起步。举例来说,王某家拆迁,约定征收方需要在两年内交付安置房,但是,四年过去了,王某家一直没有拿到安置房,且一点交付安置房的消息都没有,那么,从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王某家便可以向征收方主张两倍的临时安置费。

  这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倘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被征收人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应当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安置房质量不符合交付条件,不要拿钥匙,不要收房

  对于征收方按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不符合约定,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比如房屋质量堪忧,房屋面积不是协议中约定的面积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拿该房屋钥匙,不要收房,然后,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或是打12345反映,如果投诉反映没有用,可以先与征收方协商,自己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质量鉴定,或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豆腐渣工程非常多,尤其是安置房,很多人都认为,安置房的质量往往不如商品房的质量,而且安置房办证相对于来说也非常的复杂且慢,有的老百姓已经亲身经历过了。

  3、以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补偿方式或是要求换房

  选择产权置换后,如果征收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且日后拿到安置房的可能性也不大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即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自己,对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安置房,则可以要求换房,并补齐换房后的差价。比如自己原本的房屋是90平方米,理应提供的安置房也不应低于这个标准,但实际收到的房屋面积却少了10平方米,那么,征收方就需要补齐这个差价,这里说的是地价,并非房屋的面积。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倘若征收方违约,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起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