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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土地律师: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只公开部分征收信息?复议机关: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其长远生计还要有保障。
可是实践过程中,却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称土地被征收以后,征收方只给予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更没有院子和空地的补偿等,而且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还不是一次性支付,分了好多期,最主要的是,补偿标准压根就不合理,倘若按照征收方这个标准进行安置的话,那不仅没有提高生活水平,反而还降低了自己现在的生活水平,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告诉大家
【基本案情】
许某是陕西省西安市人,其在当地拥有承包土地,后来该承包土地因当地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许某本想着通过此次征收可以改善一下自己现在的居住环境,改善一下生活质量,而且在得知征收时,其就非常地支持,并且也一直在积极地配合着征收方的征收工作。
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此次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自己的生活水平,由于补偿标准太低,补偿不合理,所以许某便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以为可以通过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来给征收方施压,让其提高补偿标准,但让许某没有想到的是,这种行为反而让自己陷入了困境。
随后,其便将希望寄托于有关部门的身上,希望有关部门能挺身而出为自己讲句公道话,希望有关部门能将补偿标准提高,但是抱的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许某的要求显然是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咨询有关部门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不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答复,就是将责任推给别的部门。对于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许某是非常的寒心,但是也没有别的办法,所以其在思考片刻之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征地拆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其也没有冒然的就自行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其在咨询过几个律师后,还是觉得凯诺律师最为靠谱,于是在与凯诺律师多次电话沟通后,便决定拿着相关的材料来北京与凯诺律师面对面地沟通一番。经过长时间的面对面沟通,许某对凯诺律师也更加地了解了,许某觉得凯诺律师为人正直,不仅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这让许某感到很是欣慰,于是最终在与家人商量后,委托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利用自己优势来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办案过程】
凯诺律师介入案件后,由于许某提供的材料比较少,无法很全面的判断此次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凯诺律师便决定先指导许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与此次土地征收中相关的一些文件材料,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征地文件以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等。
相关部门在收到许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许某的申请作出了告知书,但是该告知书中只公开了部分文件材料,仍有好多项信息未按照许某要求的予以公开(相关部门在该告知书中称许某申请的补偿准等材料已在网站上主动公开,请许某在网站上自行查询,对于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因许某所述内容不明确,要求许某自行查清该地块的信息后再进行申请公开,或是补充提供证明许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出于 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于是便指导许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有关部门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有关部门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对许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打行政诉讼官司中很关键的一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我们可以从获得的文件材料中找到征收方存在的漏洞或是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的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收到自己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及时地答复或是不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马上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