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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后,能否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近年来,随着城市(各种基础性建设)以及城镇化不断地推进与建设,越来越多的村庄被依法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可是我们律师在全国各地区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中,往往会发生众多让大家措手不及的一些问题,我们常见问题就有拆迁补偿纠纷问题,相关部门违法拆迁问题(具体的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以及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宅基地上房屋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咱普通老百姓来说,就犹如一座大山一样,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一味地拖延恐怕是很难有所改变现状。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先提前提醒大家一下,房屋拆迁关系着一家人的生活,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上述我们所提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盲目的与征收方打冷战,不要一味地拖延,如果与征收方就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倘若有必要,那么我们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遇到的问题远远不止上面的问题,也远远不止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问题,有的拆迁问题还发生在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中。
近日,有一位江苏扬州那边的何姓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与张某于10年经人介绍认识不到半年后结婚了,结婚后,其便一直生活在张某家。据当事人反映说,张某家是在农村,并且在该村拥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面建有三层小楼房,在四年前,又加盖了一层,其与张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其公婆也与他们一同居住。两年前,当地因规划建设需要征收村里的部分房屋和土地,其中,其自家,即公婆家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后。
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其公婆一直不同意拆迁,所以也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过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补偿总算提高了一点。后来,张某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于去年七月份将补偿款打入张某的账户中。时隔半年多,张某因各种原因向其提出了离婚,张某提出离婚后,其也无法继续与张某再生活在一起,因此,其便向张某提出了分割拆迁补偿的事情,但张某一口咬定,何某是嫁过来的,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她个人的,而是归其所有,所以,因征地拆迁产生的所有补偿款也与何某没有任何关系。那么,结婚后,婆家的房屋拆迁了,离婚时,何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宅基地的补偿费和房屋的补偿费是分开进行补偿的,这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就有讲过。而对于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犹如补偿标准一样,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不仅仅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还需要结合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以及必要时村委会的证明。其次,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地方的拆迁政策是根据人口来给予拆迁补偿的,而有的地方则是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
如果是根据人口因素,那么,只要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不考虑其对房屋的审批,建造等情况,那么均应按人口份额享有拆迁利益,离婚后,其只要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仍是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倘若是根据原有农村房屋面积进行安置的,因婚姻关系引入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不享有相应房屋的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村房屋建造亦不存在贡献的,那么其要求分配拆迁补偿利益的话,法院则会不予支持。
当然了,如果被离婚人口系居住在拆迁房屋内,亦属于拆迁安置人口,其主张各项补助及奖励费,以及按人口面积享有的优惠住房面积的政策利益,法院一般则会支持,也就是说,其要是居住在拆迁房屋里,且补偿安置也是按人口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被离婚人则是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的。
我们回归到上述说到的案例中,何某如果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拆迁房内,且当地的拆迁政策也是以人口安置的方式进行的话,那何某则是可以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的,如果张某以其是嫁过来的为由,不给予何某任何补偿,那么,何某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