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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眼里农村本就与城市市区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很多年前的农村,村民都是以土地为生,一年的农作物能有一个好收成,对农民来说就是一件特别值得骄傲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地推进,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尤其是生活在离市区不远处的村庄,这些农民的土地有的被全部征收,有的只剩零零散散的几块土地。
农民失去土地,那么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也就意味着农民没有了固定的收入。虽然说,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土地被占用是必然的事情,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老百姓土地,对农民来说也是有好处的,用一个词来说的话,就是土地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儿。
虽然说土地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实践过程中也确确实实发生了一些不利于被征地农民的事情,从而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让失去土地的老百姓的生活变得更困难。
其一,征地补偿被压低
事实上,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那也就是说,征收方除了要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所有权益之外,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也不能低于其被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不能因征收,让农民老百姓的生活变得越来越苦,越来越艰难。
但在实践中,有一些征收人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会在被征地农民的身上想办法,比如以“补偿标准是某某部门制定的,与自己无关”,“政策就是这样的,谁也改不了”或是“你家土地就属于这个地类”,“你家房屋是违法建筑,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现在给你的补偿标准已经很高了”等等为由,肆意压低被地农民本来就不高的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山东省的一位王姓当事人就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两亩土地和一处宅基地因修通往市区的高速被征收了,但是自己什么文件也没有看到不说,补偿也被无故降低,村委会跟自己说一亩地只有四万元,宅基地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也只有600元,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总共算下来也没有多少。
对此,王某认为,村委会与征收方串通一气,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自己的拆迁补偿,但是如果按照他们说的那个标准给自己补偿的话,那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王某最终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但凯诺律师同时也提醒大家,为了避免被强征、强拆,在拒绝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二,不允许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做选择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侵害被征地农民选择权也是时有发生的。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也是有选择权的,比如就补偿方式进行选择。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可以就以上方式随意选择,征收方也应当要尊重被征地农民。但实践过程中,却仍然有征收人为了自己方便,直接剥夺被征地农民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有的甚至直接告诉被征地农民,农村征收不同于城市征收,在农村只有货币补偿,没有产权置换的方式。
很显然,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已然是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权,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反映无果,请尽量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调查征地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从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