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一般都会就补偿方式、补偿款具体金额、安置房位置、朝向,何时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时间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按理说,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后,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实践过程中,却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协议后迟迟不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是给予被征收人极少补偿的情况,对被征收人来说,不论是征收方不按时发放补偿款,或是给予自己极少的补偿款,势必都会威胁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那么,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呢?
补偿款迟迟不发放可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未依照协议里约定的及时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除此以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全面履行义务。可若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安置房或是支付补偿款,那征收方就存在违约的嫌疑,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