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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此之前我们就一直强调,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并且必须要遵循《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任何人不能违法违规征收。
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征收目的是什么,无论是由谁主导的征收工作,“先补偿、后搬迁”都是雷打不动的征收原则。
不过说到先补偿、后搬迁,可能很多刚刚遇上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该条原则究竟是什么意思,或者说是其真正的目的是什么,这里凯诺律师稍微为大家来解释一下,所谓的先补偿,其实就是在征收方正式收回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拆除房屋、占用土地之前,征地方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先进行协商,倘若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了,那么就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以及安置房地点、位置、面积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双方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后,那么就必须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义务,比如征收方需要按照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在补偿全部落实到位之后,征收方方可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
而所谓的后征收,其实我们前面已经稍有提到,就是征收方按时支付了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拿到补偿款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交出了土地或房屋,由征收方拆除,然后开始建设。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方为急于完成征收工作,在未完全支付补偿款,甚至是未落实全部的征收补偿费用,便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等为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是房屋,完成搬迁的话,那么这是不合法的,这点大家一定要记住了,千万不要因征收方说“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一定会如数支付”等之类的话所迷惑,千万不要在这个时候交出房屋,否则会对自己有所不利。
当然了,如果补偿款已经全部落实到位了,被征收人也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费、过渡费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按照约定将房屋或土地交由征收方处理,倘若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那么征收方将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只要补偿没有给到位,或是对补偿不满意,建议被征收人能不交出土地就不交出土地,因为只有土地或是房屋在,那么我们便可以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那么才有可能会给征收方造成一定的压力,试图让征收方主动找我们协商补偿。
不过,在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以后,被征收人不能啥也不干,必须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二是,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土地使用证,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收方下发的一些其他文件等,如果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或是土地已经被强行占用了,最好对现场进行拍照,保存好强拆时的照片、视频等;三是,尽早让律师介入案件中,找到征收方具体的违法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