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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的关注,尤其是补偿方面,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对法律这方面有所欠缺,所以,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被侵害,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收补偿程序作出重大的调整,不仅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等制度,明确了补偿安置方案异议听证程序(将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等前置到申请征地前),还明确了市、县级政府是补偿安置及申请强制执行的义务主体。
其中,补偿安置方案是广大被征收人最为熟悉的一份文件,可是在新法施行之前,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后通常都不知道该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甚至是不知道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时该如何救济,这样一来自然就会导致许多被征收人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机。
但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异议救济途径都发生了一些变化。那么,新法施行后,补偿安置方案及救济途径都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如何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首先补偿安置方案不再区分拟定主体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文件中指出,新法对补偿安置方案不再区分拟定主体、批准主体、公告主体和实施主体,而是明确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由其公告、组织听证、确定方案,之后再组织实施。
补偿方案的制定依据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据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必须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及时限等事项。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反映,可申请听证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自新法施行后,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要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这样一来,就进一步解决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满意而不知向谁反映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不过,如果绝大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要组织听证。
对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地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是书面的意见,如果逾期没有提出,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放弃听证或是视作无意见,并依据该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