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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收律师:房屋突然遭违法拆迁,但征收方就是不承认?那也要承担这个责任
发布日期:2022-07-14点击率:325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按理说,征收方应当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就算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那么也应当要先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不能任性地直接拆除老百姓房屋,这种行为无论对谁来说都是很不利的,不仅侵害了被征收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偏偏不遵守法律规定,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按时完成征收工作,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是半夜偷偷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背地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话,那么被征收人不仅不知道是谁拆除的房屋,而且也无法收集到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那么,倘若事后征收方不承认是自己拆除的房屋,被征收人手里又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话,那么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征收方未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便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的行为必然是不合法的。

  现在的合法强拆,只有“司法强拆”这一种。双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话,征收方要想尽快拿到土地,就需要根据征补条例中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拆除行为即违法。

  不知道是谁强拆,无人认领强拆的法院会推定强拆主体

  房屋被强拆后,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庭审中,相关部门通常都会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有的还会把锅甩给村委会等。那么,如果相关部门不承认或是无人认领强拆行为时,相关部门就真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就真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了吗?

  当然不是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如果是因为征收方的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时,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强拆行为的产生背及目的性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相关部门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征地拆迁案件中,就算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那么相关部门的举证责任也会因此而免除,相关部门仍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如果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或是相关部门不举证,拒绝举证等,那就视为没有证据,法院就会推定是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房屋。

  事实上,在实践中强拆行为无人认领,无人承认的情况有很多,但如果征收方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既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到现场,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谁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发布征收公告、拆迁公告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考虑拆迁公告等文件中确定的行政机关,可能是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提前对被征收房屋里里外外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一些收据凭证,因为保不齐哪天征收方就会冷不丁地将房屋强制拆除,一旦房屋被强制拆除,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很不利的。

  当然了,就算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也一定要保持冷静,并对强制拆除后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拨打110报警,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