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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环节,征收方的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发布日期:2022-06-22点击率:319

  我们的房屋被征收以后,最终如何对被征收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及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所以,整个的房屋评估环节对咱被征收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如果稍不注意,那么补偿就有可能比别人少不少。

  所以,凯诺律师先告诫大家一下,从房屋被征收开始到房屋评估环节,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不要认为征收中自己没有权利提意见,自己没有参与权,一切都是征收方决定,都由征收方决定,自己说了不算等等。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广大被拆迁人是知情权、提出自己意见权、参与权、监督权

  听证权、选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给我们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大家一定要灵活运用起来,该自己做的决定一定要自己做,尤其是在评估环节,选择评估机构时,法律上明文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抽签、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确定。

  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的,那么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另外,除了征收方的上述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以外,以下这几种,同样也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 评估人员未实地查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价值究竟是多少,不能仅凭几张航拍图就能确定的,在出具评估报告之前,评估机构人员必须要对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仅凭征收方提供的几张照片,或是航拍图就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那么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2、 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也就是说,分户评估报告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征收方应当要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倘若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有异议,那么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但是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已经几年之后,也就是说,征收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并没有立即送达给被征收人,而是过了几年才送达给被征收人,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很明显是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因为,几年后才送达给被征收人,倘若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若再按照原先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定会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如果没有及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而是几年后才收到,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吃没必要的大亏。

  3、 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权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之前,首先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会将评估报告与补偿决定同一时间送达给被征收人,这就导致被征收人失去了在补偿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机会。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有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权利。所以,在评估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侵害了自己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是鉴定的权利,那么我们广大被征收人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