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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通常会将一些安置工作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有的村委会为了能尽快完成签约工作,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常会采取恐吓、违法强拆等行为进行逼迁。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强拆房屋呢?面对村委会的种种行为,被征收人应该怎么维权呢?
村委会是否有权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呢?
根据《村民委会员组织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并不是政府机构,只是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享有的权利也只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或是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村里的情况。
因此,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出,村委会并不具备强拆房屋的权力,也不具备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的权力。《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依法获得审批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公告。
再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之前首先要由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只有在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拆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村委会强拆房屋后,能否成为被告?由谁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判决中就作出了回应,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最高院认为,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对于贾某房屋的拆除,不宜认定系村委会自主实施,而应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实施,但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从这一则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不仅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权力,而且其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应认定系征收职权主体与村委会共同联络实施的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城中村改造还是其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若遇到村委会强拆房屋、逼迁等行为,切忌慌张,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