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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征地拆迁时,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有疑问的可要求举行听证!
发布日期:2019-04-15点击率:646

  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房屋征收关乎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当相关部门发出补偿方案公告时,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的了解补偿方案内容是否合理,因为补偿方案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实际补偿。当有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疑问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以体现出相关部门决策的公开性、透明性。

  早在2003年,国土资源部就制定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了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但是,当下许多被收人往往在拆迁方的忽悠之下疏忽了听证,从而错过陈述、申辩、质证的机会,导致补偿的损失。

  那么在实践过程中,什么是听证呢?

  听证就是在征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被征地拆迁人就可以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等。

  申请听证的期限是多少?集体土地上两次重要的申请听证的机会,分别是以下两种:

  1、发布征地预公告之后,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方式、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提出听证。

  2、在征地报批以后,拆迁方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以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然后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告,且在公告的同时,应当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村委会或是村民对该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是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对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何举行听证会呢?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遇上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事项,尤其是对补偿方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中存在不合理或是有问题,除了要积极的申请听证之外,也要在相应的期限内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不会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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