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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政府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多有强调,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许多被征地人对律师说当时“不知道”征地决定。相信这种情况在当下的征收中依旧存在着。
征收方为了能够顺利的进行征地活动,往往不会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然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在这短短的两个月内,如果被征收不知道征地决定,那么被征收人的这条行政复议之路就无法走通了。
那么,被征地人如何才算是知道“征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同时在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就专门对农民如何算“知道”征地决定作出解释,以保障被征地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在期限认定上有据可依。可是,各地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时间把握的标准不一致。但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在意见中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 ,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能作为证据的
(1)相关部门出具的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和视听资料; (2)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3)被征地人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相关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如果没有征地公告,但是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
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既没有征地公告,也没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
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
(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
(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
(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
(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以最早可以认定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时间为准。
五、以上均不能证明的情况
相关部门均不能证明以上情形,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途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有证据证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很多征收方虽然作出了征收土地决定,但是并没有告知被征地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对于此种情况,被征地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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