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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不懂法律、不了解征收政策,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而且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地方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就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这无疑是一份极其具有杀伤力的文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一旦被征地村民收到它,那就意味着自己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子)将会面临着荡然无存的局面。
可以明确的告诉被征收人是,其实这是征收方为达到征收目的其中的一种常用手段,常常咄咄逼人的给出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决定。不过,当被征地村民收到它时,也要注意,不能轻易的掉以轻心,要提高警惕,根据上面的申请期限,在有效的时间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被征地村民收到它时,是不是就一定得交出土地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征收方有一条没达到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地的条件,他们依旧要强制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话,就是违法的。
在凯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发现不难发现,目前违法征收的行为比以往的更具迷惑性。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听证在短时间内完成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具体应当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听证会的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进行修改。可是实践过程中,有不少当事人向凯诺律师诉说,相关部门在一天内完成了公告、听证以及索要涉征地人员的名单。根据以上规定来看,被征收人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是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却要求在一天内完成,这无疑是存在着很大的猫腻。对于征地这么大的事情,根本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就能够完成。因此被征收村民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这种行为。
二、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来拆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责令交出土地其实是强制被征收村民交地,而不是拆房。而且征收方也无权对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老百姓有的只是使用权,而房屋的所有权则是被征收人的。
实践过程中,经常有不少的地方通过一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方式来扩张效力,土地带房屋一并给强制清理了。很显然,这是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被征收人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看清楚相关部门所作出的各种决定书。要知道责令交地与责令限期拆除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而且作出责令交地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市、县、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如果是村委会、镇政府或是其它部门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均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三、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具体的说明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也就是说,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不止是征地补偿这一项费用,而是各种费用。如果要看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地决定是否合法,那就要看所涉及到的各项费用是不是都已足额到位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管大家收到什么决定,都不要慌张,要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尽量的做到守好房、守好地,避免被强制征收,然后在有效的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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