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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以及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迁、搬迁,不过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有权利之外,也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那么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1
配合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在征收之前,征收部门是需要入户调查的,通过调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区位以及居住成员状况、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进行登记。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对房屋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建立档案等。作为被征收人讲,此时就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签字。但对于工作人员没弄对的要提出来,再次确认之后再签字。
2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得实施抢建、新建、改建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可在实践过程中,有个别的被征收人为了能拿到高补偿,在已确定的被征收的范围内实施加盖、改建、扩建等,总是想着别人加盖了自己也要加盖,但这里要说的是,如果是在没有确定征收范围的时候,你加盖、改建可能都是合法,但如果确定之后出现这种情况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之前,拆迁方也会通过航拍图的方式将涉案片区内的建筑情况定下来。如果被征收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抢建、扩建等那么最终会被认定成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
3
签补偿协议后在期限内配合完成搬迁
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完成搬迁。但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应当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后就提出来,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反之,一旦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通常就会被视为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在征收方履行完补偿协议之后,履行自己的搬迁义务。
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的话,被征收人是有权提起诉讼的,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的义务。
其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积极配合房屋价值的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看的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依据以上来看,被征收人需要协助相关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施勘查,提供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最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这期间,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在上面签字或是盖章的话,由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同时,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感情用事或是着急,在不知所措的时候,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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