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拿什么标准来衡量你的拆迁补偿低不低?这里全告诉你了!
发布日期:2019-01-15点击率:633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话题依旧是补偿问题,在征地拆迁中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的“导火索”也常常是补偿。很多老百姓在咨询时通常都会问到“我是某某地区的,我们那里拆迁,但不知道补偿标准,也不知道拿什么来衡量补偿的高与低“等等。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究竟应该拿什么来衡量自己的补偿是否是合理的呢?

  关于补偿方面,首先们应该要明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不一样的,其补偿标准也是大为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简单点说就是补偿标准最低的底现是”拆一还一“,且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优先适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这也是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的一种评估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集体土地比征收比较的复杂,所以它的补偿原则也根国有土地征收不太一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其次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不能仅以计算重置价,地价,还要在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上面加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同时也要注意,对于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是完全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来的。

  以下是拆迁补偿新规则:

  (1)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征收人个人,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开始,被征收人可以领取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2)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从今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3)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最新规定: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4)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对此,凯诺律师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拆迁、暴力强拆或是补偿不合理时,被拆迁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