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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的现象已经非常的普遍,导致很多被拆迁人拖家带口、流离失所,遭受着违法强拆给他们带来的苦难。
林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区人,在2012年的时候,相关部门作出《关于A市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某区某村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2年7月10日,A市人民政府向A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
同年,相关部门发布《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同年8月份,当地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但由于林先生对补偿一事并不满意,于是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林先生这一行为让相关部门非常的不满意,次年9月末,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由于林先生并不在房屋内居住,也没有任何人通知,得知此消息已是一年之后。于是林先生自行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但是一审判决非常的不合理。为此在二审期间委托了凯诺律所的律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林先生被拆除房屋的赔偿,一律按照120元/㎡的标准计算,并不合理并发回重审。
凯诺律师认为,对于超出登记面积之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145.44㎡附属房屋建于2008年,厨房、卫生间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期间,从未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且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并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围,而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某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从而导致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况且,由于某区政府突然的强拆行为,导致林先生屋内财产损失无法认定,而以推理的方式对屋内损失进行推定,明显不合理。最终,裁定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强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不通知被拆迁人,而且也没有程序,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往往就是“不签协议就拆房”。而且违法强拆中还伴随着用不文明语言或是威胁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签字。
违法强拆和暴力逼迁不仅是“违法”还是“犯罪”!殴打被拆迁人,很有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强拆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闯入被拆迁人住宅,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法强拆后可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损坏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合法强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一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强拆必须要满足:一是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二是拒不交地的,三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直接进行拆除的话,均属于违法。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尽早的介入到案件当中,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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