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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多半都不向老百姓公开相关信息,纵使权益受到侵犯老百姓也不知道,但随着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也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是广西省某市村民,在去年年底的时候,由于当地要修建公路,要占用刘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及水塘,刘先生所在小组并非因征地补偿的问题不同意征收,而是因为公路设计有所缺陷而不同意征收。对于这种不合理设计的公路,即便是完成了修建也存在很大的隐患。而且在此期间,刘先生小组多次要求修路过程中要优先保护水塘,可是刘先生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且还有村民因此被刑事拘留。征收方为了赶工程,经常对刘先生说,只要不维权就放人,很无奈的刘先生等人对此非常的愤怒,为了能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委托了凯诺律所办案经验及为丰富的贾启华与和雪莲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此次项目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几日后,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告知刘先生通过登录网站的方式查询批复文件,其次还要求刘先生完善证明其身份真实性的证据并说明获取该信息的用途。
凯诺律师认为,所获取的信息公开材料是相关部门作出的必备材料,相关部门作为材料的保存机关应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依法公开此次项目的批复是其应尽的法定职责,而且相关部门要求刘先生说明申请材料的用途,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所以其公开行为不合法。为了帮助刘先生尽快解决问题,凯诺律师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刘先生的要求予以答复。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A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违法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是越来越多,征收方为了一己私欲,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往往利用老百姓不懂法的弱点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不仅造成被拆迁人生活无法平静,也让社会无法和谐的发展。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我们除了要坚守住拆迁的底线,也要注意征收方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征收行为存在违法,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同时向上级部门反应或是举报,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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