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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有哪些听证权利?
发布日期:2018-08-28点击率:688

  凯诺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度是保证整个征地活动合法的关键,而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特规定了听证程序,尽可能的使征地活动能够反映被征收人的意志。那么,在征收活动中,可能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哪些听证权利呢?下面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为大家做出讲解。

  首先,是在拟征地公告时,应当告知百姓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土地征收前,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将征地部门、征地范围、实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事项妥为公布,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被证书人申请听证,则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活动,最终将听证笔录、签字确认材料逐级上报国务院及省政府。

  第二次听证权利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政府审批,并向被征地村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需安置农业人口补偿费等相关事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活着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被征收人异议成立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修改。之后,土地主管部门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凯诺律师事务所农村拆迁律师,在征地过程中,所涉及的听证活动主要有以上两项,但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土地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同样可以提起听证程序。比如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则被征收人同样可以就该决定书要求予以听证,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若举行听证活动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具体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公告。

  综上,土地征收并非是土地管理部门说了算的活动,当面临土地违法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参与到征地活动中去,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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