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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青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本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县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与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四)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本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
二、补偿管理
(六)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审批许可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人对征收实施单位调查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在公示期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户口簿、相关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公告指定位置申请复核,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复核。
在公示期规定时间内未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八)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含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方式等内容。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房屋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所在地予以公告。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或宅基地与安置点房屋或宅基地的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十)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确定当日应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征收房屋评估委托合同。
(十一)房屋初步评估结果作出后,公示被征收人的姓名、面积、评估结果等主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房屋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鉴定维持原评估结果的,房屋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房屋评估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十四)被征收人完成房屋腾空搬迁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被征收人逾期未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依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协议或生效的补偿安置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安置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
(十六)被征收人未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空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依规选择相关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并与其签订拆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三、住宅补偿安置
(十八)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采用迁建、公寓、产权调换、货币和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不实行迁建补偿安置。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被征收人至少提供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自愿放弃农村私人建房资格的,可选择公寓、产权调换、房票补偿安置。
(十九)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迁建安置用地,由被征收人申请办理审批建房的安置方式。
2.迁建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集中迁建的安置房可由政府统一建设或由被征收人自建。
集中迁建的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小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等配套设施由项目业主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建设。
3.迁建安置按照“征一补一”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安排迁建安置用地。迁建安置用地原则上每间面积为45㎡,按以下标准执行:
(1)面积不足10㎡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2)面积在10㎡(含)以上、22.5㎡以下的,可安排22.5㎡迁建安置用地。
(3)面积在22.5㎡(含)以上、45㎡以下的,可安排一间迁建安置用地。
(4)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且建筑占地面积不足一间的,不受前款限制,应当安置一间迁建安置用地。
(5)已享受私人建房政策或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二级控制区超过90㎡或三、四级控制区超过私人建房审批限额的,安置给被征收人再调剂给具有建房资格的本村村民审批建设或按安置点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4.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相差部分,按安置点土地评估价结算。
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并给予该补偿额20%的奖励。
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按照被征收的合法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95%给予补偿,并给予该补偿额20%的奖励。
5.已完成私人建房审批但未开始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以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安排迁建安置用地面积,已建的房屋基础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未办理私人建房审批但已建房屋基础,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已建的房屋基础部分,参照已审批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公寓安置
1.公寓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并按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款与安置房回购价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2.公寓式住宅土地取得方式为国有划拨或出让。
公寓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3.公寓安置应当结合实际建设合适户型的成套公寓式住宅供被征收人选择。套房类型为毛坯房。
4.公寓安置回购套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一级控制区内公寓安置面积计算: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2)一级控制区外公寓安置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乘以私人建房可审批层数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3)已完成私人建房审批但未开始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以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1:2确定安置面积。
(4)无建房资格户房屋被征收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5.公寓的回购价格分为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
公寓面积在安置面积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合县相关文件结算(优惠价不低于2200元/㎡,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安置点位置、土地供地方式等因素确定价格)。公寓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6.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占地按土地评估价给予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合法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评估价之和的97%给予补偿。
7.在安置房交付时,根据被征收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款与公寓安置房回购款结算差价。
(二十一)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2.补偿安置标准、结算方式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办理。
3.安置房可用商品房进行安置,安置价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确定。
(二十二)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10%奖励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2.已完成私人建房审批但未开始建设房屋的宅基地,根据宅基地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并给予被征收宅基地的评估价格的10%奖励资金。
3.评估时,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参照国有划拨评估确定。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按照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95%给予补偿。
(二十三)房票补偿安置
1.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征收部门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青田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具体政策根据县相关政策执行。
2.评估时,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参照国有划拨评估确定。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按照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95%给予补偿。
(二十四)相关奖励与补助
1.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及腾空房屋的,选择货币、房票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予以奖励(签约奖占50%,腾空奖占50%),选择迁建或公寓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0元/㎡予以奖励(签约奖占50%,腾空奖占50%);超过签约、腾空期限的,相关奖励应予以扣减。
2.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10元/㎡,具体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房票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六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之后六个月;安置房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发放至迁建安置用地交付之后十二个月;迁建安置用地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
3.搬迁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包干补助。选择迁建、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计二次搬迁费用,选择货币、房票补偿安置计一次搬迁费用。
附属用房需要搬迁的,搬迁费用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的10元/㎡包干一次补助。
(二十五)其他规定
1.经认定属于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住宅,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或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征收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和停业损失补助费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30%。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20%的优惠,选择迁建安置或者公寓安置的,在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的基础上给予20%的优惠。但已经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收入家庭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优惠政策的除外。
3.公寓、产权调换安置应根据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采取最接近公寓安置户型的原则选择安置套房。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结算。
4.迁建、公寓、产权调换分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四、非住宅补偿安置
(二十六)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生产用房的,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经村、乡镇(街道)出具完成政策处理等相关证明后,土地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的,土地按照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机器设备搬迁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工业生产用房正在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十七)征收农林业生产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和土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
(二十八)征收已登记附属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和土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征收未登记附属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参照已登记附属用房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九)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宗祠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改变房屋用途性质的,房屋补偿标准参照县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对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的,造成的停业、停产、搬迁补偿,一级控制区紧临主街(路)的按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二级控制区紧临主街(路)的按1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的按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相关责任
(三十二)征收实施单位或相关业主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征收补偿款的,由征收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三十三)选择公寓、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阻挠安置房建设、自建房选址或安置点建设的,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承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
(三十四)征收过程中出现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房产继承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或补偿利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故意唆使、怂恿被征收人谋取不当利益,阻碍征收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评估机构与征收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征收房屋、土地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征收实施单位重新组织评估;并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评估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其他部门等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违法违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三十九)国家、省重点项目(是指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性投资重点工程)、旧村改造、移民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控制区划分及范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5日起实施,《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4〕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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