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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0点击率:123

  涡阳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镇建设步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涡政〔2012〕6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涡阳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涡政办〔2015〕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不含采煤塌陷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人:涡阳县人民政府。

  (二)委托实施单位:所在地镇(场)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征收安置方式。

  (一)城市规划区内,实行整自然庄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房屋及附属物统一征收,全体安置人口集中安置。

  (二)城市规划区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实施的零星房屋征收,按集中安置政策应安置房屋面积的60%执行,待整村征迁完成时补齐剩余安置面积。

  (三)城市规划区外,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实施的零星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一户一宅”(城郊和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或“退宅进城”方式安置(具体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四)采煤塌陷区等其它类型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依据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按征收当年国家规定的征地标准予以补偿。

  2.所有土地统一测量,按征收当年公布的征地标准补偿(“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除外),土地由征收人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当年规定价格执行。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实行置换安置房的方式予以征收。

  3.每征收1亩集体土地,村集体可以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在指定区域内购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产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全体安置人口按份共有)。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被确认的房屋有效面积评估进行补偿,评估标准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涡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虚拟实物安置实施办法》(涡政〔2016〕21号)执行。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件或登记面积为准。没有证件或未登记的,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在实际执行中,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按时签订协议、搬空房屋交钥匙的,超出部分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性补助。

  3.2014年4月份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三)安置标准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予以安置(含征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置换安置)。

  第七条?集体土地、宅基地、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一)界定的原则

  1.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户数、人口为基础。

  2.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为依据。

  按照界定原则,先核定安置户,再核定安置人口,最后确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房屋的有效面积和安置房面积。

  (二)集体土地的界定

  以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数据作为集体土地面积的界定依据。

  (三)宅基地的界定

  以核实的安置户为基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不超过220平方米的标准界定。

  (四)安置户数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1.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可确认为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2.征收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也可确认为安置户。

  3.被确认为安置户后,下列人员可确定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监狱服刑人员;

  (5)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实无住房的。

  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照顾人口:

  (1)截至征收公告下发之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可增加1人;

  (2)被征收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是独生子女户的,可增加1人;

  (3)被征收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单身独户人员,可增加1人;

  (4)被征收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5.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屋,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货币补偿。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的一半购买一套10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

  (2)被征收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

  (3)已婚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本辖区计生WIS管理,且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安置120平方米;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给予安置60平方米,另外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安置房(夫妇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4)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事实已结婚的,可按成本价的一半照顾性购买60平方米。

  6.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2)在征收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的;

  (3)在征收公告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

  (5)祖居征收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官;

  (6)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五)公示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等实行“三榜公示、两级确认”公示制度。

  第八条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核准的安置人口,300元/人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户没有搬入安置房的,可按每户每月5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不含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人增加100元,过渡期据实结算,第一次按18个月结算,第二次按季结算。

  2.因征收人的责任,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安置的据实结算。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正在进行经营的合法经营户,经核准并按程序公示后,按相关规定政策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第九条奖惩措施。

  1.按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和时间节点,分别奖励每平方米100元、50元;另外,每户再奖励1000元。

  2.未按征收公告规定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征收单位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4.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2)未经县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以及以前县国土、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

  (3)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口在征收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第十条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

  安置人口的界定时间以征收公告下发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安置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可以选择实物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虚拟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按最接近应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选择货币化(虚拟实物)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所属区域安置房的市场均价进行核定,核定出的安置房屋价格和其它应得补偿折算成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发放等额购房券,被征收人在商品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保障。

  被征收居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参加养老保险及享受其它符合规定的政策。

  第十三条择房原则。

  安置以自然庄为单位,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先交钥匙先选的原则进行,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第十四条不动产权证及其费用。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有关合法证明。根据规定,应安置面积部分或购房券购买商品房金额部分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将调查登记结果和评估、补偿情况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资料归档管理。征迁资料包括协议、评估报告、调查登记结果、清册、图像、会议记录等相关原始资料。项目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征迁资料移交县房屋征收办公室集中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和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县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