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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湾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03点击率:135

  黄湾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黄湾镇区域内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一)调整征地综合地价补偿安置标准

  1.本镇区域内征地综合地价补偿安置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

  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按照“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征地时青苗补偿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

  2.被征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

  3.被征土地上树木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3)。

  4.征地告知书公开张贴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三)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村级征地误工补助会议会务费等费用1200元/亩。

  (四)、综合地价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法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3.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一)拆迁安置户确定

  1.农村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海宁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结合不动产权证登记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为“一”户被拆迁人。

  2.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房屋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拆迁人的,不作计户标准,应合并至子女户补偿和安置。

  (二)房屋拆迁评估补偿

  1.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成本法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装潢设施补偿价格可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拆迁人也可采用包干补偿。被拆迁房屋范围公布(征地拆迁征求意见书发放之日)之后进行的抢装修不予补偿。

  2.农村房屋重置指导价标准见(附件4),房屋成新按海宁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年限推迟二年计算,每年折旧0.5%,保底为90%,联体平坚房跟楼房折率。

  3.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房前屋后树木(含果树、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3);建筑材料两次搬运补偿标准见(附表5)。

  4.畜禽养殖业、家庭工业和经营性企业等拆迁办法参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住房底层挑檐,建筑阳台按建筑面积计算,封闭阳台用材按装饰装修评估计算。

  2.楼房真平顶及楼房合法面积内尖顶的面积,前后墙高1米以下的按25%折算面积,前后墙高1—2.2米以内的按50%折算面积, 前后墙高≥2.2米以上的按全额计算面积

  3.内置阁楼、地下室、炮楼净高≥2.2M的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M的按50%面积计算。

  4.户外楼梯按实际丈量的斜面积计算。

  5.对二头通的建筑人行通道按50%面积计算。

  四、房屋拆迁配套补偿费及奖励政策

  (一)房屋拆迁配套补偿费

  1.(1)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是指拆迁户自行解决房屋拆迁过渡而所发放的补偿费。

  按每户每月300元,自房屋腾空之日起1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发放对象按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为准)

  (2)搬迁费

  主中心(新市镇安置点):三层18000元/户,二层15000元/户,平房12000元/户。

  2.单拆生产用房户:临时过渡、搬家补助2000元/户。

  3.拆建房保险费:被拆迁户拆建房保险费、房屋评估费以户为单位,统一由拆迁人办理。被拆迁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追加购买建房人生意外伤害及财产险。

  (二)房屋拆迁奖励

  1.(1)综合补贴: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的18%进行补助。

  (2)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即房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按时签约的,可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的7%给予奖励。

  (3)拆房奖: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即被拆迁户收到腾房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停电、停水等相关手续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可按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的7%给予奖励。

  (4)争先奖:被拆迁户能积极配合政府的征迁工作,顾全大局,在签约、腾房工作中都能按时履行义务的,按20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相应截止日期的,每延期一天,扣减1000元,直至扣完为止。

  (5)整体签约奖:签约率达到大于90%小于100%的,每户奖励2万元,达到100%,每户奖励3万元 (不重复计算)。

  (6)设项目推进奖;每户奖励4万元。

  2.单拆生产用房户:按时签约奖500元/户;按时拆房奖500元/户;争先奖500元/户。

  3.对建房时间在2015年后新建房屋的拆迁户给予主体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评估价30%的奖励。

  4.为避免出现突击装潢等现象。减少被拆迁人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存在抢装修的户,按房屋评估价(不含装潢、附属物)的3%进行奖励;

  5.拆迁房屋的残值处理:按房屋评估价、装饰装修、物价补贴的8%收购。

  房屋腾空注意事项:被拆迁房屋及装饰装修,经评估补偿后,其权属为拆迁单位所有,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拆除已经评估的固定设施,如被拆迁户擅自拆除,则扣减相应的补偿,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均由被拆迁户承担责任。

  五、拆迁房屋的安置奖励政策

  1.被拆迁户选择联排自建房安置的:安置在新市镇的东边套户奖1万元/户,西边套户奖2万元/户;中间套户奖3万元/户。

  2.被拆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有房有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人口奖励制度,每户基数为9万元,每人再加2万元,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3.外观统一奖:联排自建房安置一律进入新市镇、新社区规划点,根据镇建设管理要求,应做到雨、污分流,外观统一。对于按镇建设管理要求规范施工的建房户,镇将设外观统一奖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联排户10000元/户。

  六、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方式

  拆迁户应严格遵循先腾房后落地安置的要求实施建设;房屋拆迁总补偿款,在腾房后凭腾房验收合格单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的补偿款给拆迁户(自建房户补偿款中须预留2万元建房履约金;选择公寓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一次性到位);剩余部分补偿款在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及涉及土地征用的签订土地征收(用)协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建房履约金在新房建成并经村、镇两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同时兑现外观统一奖。

  七、农户拆迁安置方式

  依据海政办发〔2020〕82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及黄政〔2021〕13号《黄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一)安置方式:

  采用联排自建房、公寓房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自建联排房:可选择85平方米或105平方米两种自建联排房户型:(建筑占地105平方米安置黄湾集镇集聚点)。具体房屋样式图纸由区镇统一提供。

  鼓励可享受105平方米户型安置的农户选择85平方米户型安置,则可额外享受节地货币奖励或节地公寓房安置奖励(新分立户不得享受节地货币奖励或节地公寓房安置奖励及联排房奖励)。

  节地货币奖励:选择黄湾集镇集聚点建设的奖励16万元/户;选择尖山新区集聚点建设的奖励12万元/户,尖山新区85方现有规划点安置完后,不再新设规划安置点。

  节地公寓房安置奖励:节地建房选择黄湾集镇集聚点可优惠购买公寓房一套,建筑面积不超80平方米,可享受面积为50平方米,享受面积按中心价4000元/平方米,超可享受面积部分按中心价6600元/平方米计;节地建房选择尖山新区集聚点可优惠购买公寓房一套,建筑面积不超80平方米,可享受面积为40平方米,享受面积按中心价4200元/平方米,超可享受面积部分按中心价6600元/平方米计。

  属鳏、寡、单的农村居民,子女已为非农、其生活并居住在农村的父母建住宅的,其住房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5平方米、垂直投影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能享受节地奖政策。

  2.有房有户公寓房安置:按每户基数40㎡加每人40㎡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安置公寓房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黄湾集镇安置点中心价为2000元/平方米,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下(含20%)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计,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上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计;尖山新区安置点中心价为2200元/平方米,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下(含20%)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计,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上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计。储藏室为900元/平方米,汽车车库为1600元/平方米。

  层次差价参照镇农房集聚公寓房政策标准执行。

  3.有房无户公寓房安置:

  有房无户搬迁户是指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房产而无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

  对有房无户搬迁户采用公寓房或货币安置形式。公寓房安置标准为:总量一套, 其中80㎡为可享受面积;安置公寓房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黄湾集镇安置点中心价为2000元/平方米,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下(含20%)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计,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上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计;尖山新区安置点中心价为2200元/平方米,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下(含20%)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计,超可享受面积20%以上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计。储藏室为900元/平方米,汽车车库为1600元/平方米。层次差价参照镇农房集聚公寓房政策标准执行。

  货币安置:对有房无户户,人员健在且有住房但按现有政策不能申请建房的户,只拆不建在评估总价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建筑合法占地面积<50㎡时,奖励15万;建筑合法占地面积≥50㎡<100㎡时,奖励20万;当建筑合法占地面积≥100㎡时,奖励25万。

  (二)安置审核

  由安置对象提出申请并填写安置备案表,所在村及镇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经镇农业农村办、规划建设局、自然资源所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选址、放样或选房等手续。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实施前启动的征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原《黄湾镇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实施意见》(黄政〔2017〕89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